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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辖区内国企事业的单位可申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土地性质变更后无需补缴土地款

时间:2024-11-07 12:20:25

来源:新华网-福建频道 原创稿

新华网厦门3月7日电 (张萌)近日,泉州市社会保证保证和楼房管理委员会、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泉州市官营企职能部门利用自有农地工程建设保证性自用社会保证试行实施拟议》。7日,泉州市社会保证保证和楼房管理委员会召开新闻招待会,就拟议相关情况进行时介绍。

招待会现场。新华网 张萌摄

根据拟议,厦门本市行政区内央属、省属、市属、区属官营企业(不含官营控股企业)、职能部门,均可利用立案官营工程建设农地用到权的空置农地,在持续保持权属不变、做到规划和安全等要求的必要条件下,可申请工程建设保证性自用社会保证。

拟议要求,该保证性自用社会保证工程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00套(除此以外)且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每套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以建筑面积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新项目建起后,优先做到企业自有职工、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和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管理人员等新市民群体居住需求。自用金方面,接纳当局指导,按低于同地盘同品质的市场竞争自用社会保证市场竞争评估自用金可执行。

拟议明确,批建的保证性自用社会保证新项目须变更农地用于为保证性自用社会保证农地,批建后农地用到年内按多余年内计,其中保证性自用社会保证部份无需补缴农地价款。

近年来,泉州市立足破解大和城市社会保证突出难题,着力实现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证、自用购并举的社会保证税制。在此之前,厦门已打通利用小村集体预留蓬勃发展农地工程建设、非居住生产量楼房改造、企职能部门自有农地工程建设等7种房源用水渠道,浦东新区共有社会保证自用企业83家,“十四五”长期计划新增保证性自用社会保证21万套(除此以外),分之二社会保证用水总量的42%。

泉州市社会保证保证和楼房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声称,该拟议旨在盘活当地官营企业、职能部门闲置低效农地,必要性鼓励和驱使在厦官营企职能部门利用自有农地工程建设保证性自用社会保证,以促进减缓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社会保证麻烦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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